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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農莊規劃設計標準——昆明(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
2024-12-20
來源:
作者:
都市農莊規劃設計標準——昆明(征求意見稿)
昆明都市農莊建設標準
(征求意見稿)
1 總則
1.1.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在建農莊的規劃和建設。
1.1.2 基本原則
堅持經濟、生態、社會和諧統一的可持續發展;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突出自然生態特色、體現民族文化和民俗風情;堅持統籌全局、集中精力、分期實施、穩妥推進,建設與經營相得益彰。
1.1.3 基本條件
1.1.3.1.經營證照
農莊經營主體應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等經營證照。
1.1.3.2 符合性規定
農莊的營業場所、附屬設施、服務項目和運營管理應符合土地、建設、公安、安全、衛生、文化和環境保護等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201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8978-200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9664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GB 9667游泳場所衛生標準
GB 9663 旅店業衛生標準
GB 18483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GB 14934 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
GB 16153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GB 4285 農藥安全使用標準
GB 18406.1 農產品安全質量 無公害蔬菜要求
GB 18406.2 農產品安全質量 無公害水果要求
GB 18407.3 農產品安全質量 無公害畜禽肉產地環境要求
GB 18407.4 農產品安全質量 無公害水產品產地環境要求
GB/T 10001.1-2006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 10001.2-2006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2部分:旅游休閑符號
GB/T 15566-2007 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設置原則與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3.1 現代農業
指利用現代農業生產技術,在農莊區域內建設標準化、規模化的種植、養殖農業產業示范基地。
3.2 生態林業
指充分利用現代農業技術成果,依托農莊林果資源或引進適合種植的經濟林果,深入挖掘潛在價值,大力建設集林果生產和采摘觀光于一體的生態林業產業示范基地。
3.3 休閑旅游
指依托農莊特殊的農業景觀資源、農業生態資源、農業生產設施及農業文明成果,開發滿足市民需求的特色休閑旅游項目。
3.4配套設施項目
指按照村鎮建設上山的原則,在農莊規劃區域的山坡地范圍內,建設配套的服務項目。
3.5 都市農莊
指以山林、田園、湖泊、溪流、水庫等農村景觀資源為依托,以農、林、牧、漁等特色農業生產、加工、經營為基礎,以民俗文化、農作生產、農村生活為主線,達到一定規模,并具有生產、加工、經營、旅游觀光、農事體驗、休閑娛樂、運動、住宿、餐飲、購物等生產、服務功能的農業企業形態。
4 規劃
4.1 總體要求
農莊建設應符合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發展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和旅游業發展規劃及相關要求。
4.2總體布局
農莊布局必須全面貫徹遵循有關各項方針、政策及法規。總體布局要兼顧軟、硬件建設,而且要注重兩者互相配合,應在充分分析各種功能特點及其相互關系的基礎上,合理組織各種功能系統,因地制宜地滿足觀光采摘、休閑度假、科普展示等多種功能需要,使各功能區之間相互配合、協調發展,構成一個有機整體。
4.3 規劃目標
把農莊建設成以園林化、科技化、規范化無公害果蔬“種加銷”為主導產業,都市農業生態旅游為重點產業,技術推廣、教育培訓、信息服務等內容為輔助產業,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農業龍頭企業,真正實現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4.4 主要指標
4.4.1 農莊規劃面積不少于500畝。
4.4.2 配套服務項目占地不超過農莊規劃面積的5%。
4.5 功能定位
4.5.1 產業經濟功能
農莊無公害果蔬的“種加銷”產業的發展不僅滿足城市人們對安全果蔬產品的強烈需求,促進當地果蔬產業的規范化發展,而且農莊果蔬業的生產、生活、生態、旅游等功能的縱深開發,使之成為都市農業經濟的重要增長點,為農戶(民)增收發揮了更多作用。
4.5.2 生態平衡功能
通過造林綠化、建設果園,打造“城市之肺”發揮農莊環境在凈化空氣、涵養水源、調節氣候和減輕城市“熱島效應”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當地生態體系平衡。
4.5.3 觀光休閑功能
農莊的特色旅游產業,為城市居民餐飲娛樂、休閑度假、農業觀光,提供恬靜、清新、優美的田園風景和生態環境。
4.5.4 文化科普功能
將農莊建成傳統農耕歷史與現代農業科技相融合的宣傳教育基地,讓城市居民特別是青少年更多的了解農業文化,體味耕耘艱辛,增長知識、陶冶情操。
4.5.5 美化城市功能
農莊營造菜、林、果、花合理搭配,四季如畫的農林景觀,使之與城市風光相得益彰,以此挖掘城市文化底蘊、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味。
4.6 功能分區
根據農莊規劃思路、產業發展和功能定位,堅持綜合性、系統性、開放性、因地制宜發揮比較優勢的原則,按照“服務城市、改善生態、優化環境、提高效益”的要求,采取“一園多區”的空間布局,既強調空間分區間的聯系,又注重各區的獨立性與完整性,分期分批實施經營。
4.6.1 入口區
用于游客方便入園的用地,農莊一般建設兩至三個入口。主入口區包括入口牌坊、入口停車場、服務建筑、導游牌等。
4.6.2 服務接待區
用于相對集中建設住宿、餐飲、購物、娛樂、醫療等接待服務項目及其配套設施。此區可規劃建設辦公樓、游客服務中心、果品文化展示室、停車場等。
4.6.3 科普展示區
是為兒童及青少年設計的活動用地,以科學知識教育與趣味活動相結合,具備科普教育、電化宣教、住宿等功能。
4.6.4特色品種展示區
以各種不同的具當地特色的農業品種植展示區,為觀賞性較強品種展示空間。
4.6.5 精品展示區
為精品農業種植區,可滿足高端層次觀光采摘者的要求。
4.6.6種植采摘區:
此區面積最大,是農莊的基本用地。種植采摘區可以分為不同果品的采摘區,在景觀營造上應保留農田景觀格局,在不破壞農業景觀的基礎上規劃建設適當的園林小品和游憩采摘道路。
4.6.7引種區
引進和馴化國內外優良的品種,建立優良農產品品種引進、選育和繁育體系。
4.6.8 休閑度假區
主要用于觀光休閑者較長時間的觀光采摘、休閑度假之用地。在合理的農莊土地利用控制下可適當建設度假木屋,度假小別墅等住宿設施,延長游客在園區內停留的時間,增強農莊的休閑度假功能。
4.6.9加工配送區
主要進行果蔬加工、貯藏及相關配送服務,建設冷庫、加工廠房等設施。
4.6.10設施栽培區
進行農作物設施栽培的區域。
5. 建筑
5.1 游覽、休憩、服務性建筑物的形狀應突出地方特色,位置、朝向、高度、體量、空間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應與當地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相協調。
5.2 農莊內景觀最佳地段,土壤肥沃地段,不得設置餐廳及集中的服務設施。
5.3 宜按照低碳經濟的要求設計房屋建筑。
5.4 建筑設施應充分考慮兒童、老年人以及殘疾人的需求。
6 農業生產
6.1 基本要求
6.1.1 農業生產應在生產專業化、規模化、產業化的前提下實現景觀化,并宜為主要休閑體驗項目。
6.1.2 農業生產應結合生態建設、服務接待及娛樂設施等功能進行綜合規劃。
6.1.3 宜突出特種養殖、種植,特色加工等特色農業和現代農業生產的特點。
6.2 產品
6.2.1 應致力發展有機和綠色農產品的生產,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6.2.2 農產品應符合GB 18406.1和GB 18406.2的要求。
6.2.3 畜禽產品應符合GB 18407.3的要求。
6.2.4 水產品應符合GB 18407.4的要求。
6.3 循環生產
農業生產宜采用種養一體化模式,實現循環生態生產經營,增加休閑觀賞價值。
6.4 收入比例
農業生產的收入比例應占總收入的50%以上。
7 設施
7.1 道路設施
7.1.1 農莊外部可進入性強,到達農莊的道路交通狀況良好、便利。
7.1.2 農莊內主要干道應寬敞、平整,可以通行機動車輛,并硬化道路,具有獨立的生產(消防)通道、觀光游覽道路等。
7.1.3 農莊路網設計必須滿足農業生產、農產品觀光采摘、環境保護及職工生產、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
7.1.4 農莊應根據自身環境特點建設生態游道和生態停車場;停車場地應平整堅實,衛生整潔,規模應能滿足接待要求。
7.2 餐飲設施
7.2.1餐飲建筑設計,應內外空間互相滲透,與農莊景觀相融合,并應符合現行《飲食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7.2.2餐廳餐位數不低于100位。
7.2.3應具備一次接待就餐人數不少于50人的場地。
7.2.4有地方特色小吃和傳統民俗節日的特色餐飲,如米線、餌塊、月餅、年糕、元宵、粽子、臘八粥等。
7.2.5使用自產無公害農副產品比例達到80%以上,有典型農家菜、時令菜。
7.3住宿設施
7.3.1農莊的住宿服務,應根據游客規模和需求,確定接待房間、床位數量及檔次比例。
7.3.2住宿服務設施設計,應符合現行《旅館建設設計規范》的規定。殘疾人使用的建筑設施,應符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7.3.3床位數不低于100張。
7.3.5 客房整潔衛生,無異味,衛生間設施齊全完好
7.3.6 客房有冷暖空調并能正常使用
7.3.7 臥具一律消毒處理并一客一換
7.4 公共衛生設施
7.4.1 農莊食品衛生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餐飲場所衛生條件應符合GB 16153 的規定。
7.4.2 餐飲器具的消毒應符合GB 14934的規定。
7.4.3 住宿場所衛生條件應符合GB 9663的規定。
7.4.4 提供的飲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7.4.5 公廁數量與接待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設施設備應達到GB/T18973-2003規定的三星級及以上旅游廁所標準。
7.4.6 在人流集散地和主要游道均應配備垃圾箱(桶);垃圾箱(桶)應完好有蓋,外觀清潔。宜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并及時處理。
7.4.7 食品衛生符合國家規定,配備衛生消毒設施,不使用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7.5 消防設施
7.5.1 農莊應嚴格執行公安消防、勞動、環境保護和國土資源等有關法律法規。
7.5.2 在可能發生危險處,應設有警示標識,并有夜間照明設施;特殊地段應有專人看守。
7.5.3 農莊應設有消防、醫療救護機構,并應制訂地震、火災、食品衛生、公共衛生、治安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7..5.4 對從業人員每年應定期進行安全知識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能培訓。
7.6 電力設施
7.6.1 電力設施建設應堅持節約能源、經濟合理、技術先進、安全適用和維護方便的原則。
7.6.2 變(配)電設施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變(配)電設施應設置在地質穩定的地點;
b)不破壞生態環境與景觀環境;
c)周圍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7.6.3 配電線路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a)宜采用直埋敷設方式布設配電線路;
b)在不宜采用直埋敷設方式布設配電線路的區段,可采用架空方式布設配電線路;
c)宜沿道路兩側布設配電線路;
d)不宜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設施。
7.6.4 合理確定固定電話安裝數量并宜配備寬帶網絡。
7.7 配套服務設施
7.7.1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規模適度,具備提供信息、咨詢、游程安排、講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設施和服務功能。
7.7.2 公共服務標識系統完善,標識標牌布設合理,規范醒目。標識牌和景物介紹牌布置合理,能烘托整體環境。
7.7.3 設立旅游購物場所,布局合理,環境整潔,秩序良好。旅游商品種類豐富,地方特色突出。
7.7.4 咨詢與投訴管理制度規范,有咨詢、投拆接待人員,游客的問訊能得到及時解答。
7.7.5 建立電子商務系統平臺,具備網上查詢、預定、支付等服務功能。
7.7.6 應提供游客休息接待室和開展娛樂的固定場所。
7.7.7 宜開設能提供具有本地特色的農產品和工藝品購物場所。
7.8 安全游樂設施
7.8.1 防盜、救護、應急照明、交通、游覽等各項設施的防護設備應完好、有效。
7.8.2 游樂設施應安全可靠,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7.9 標牌、標識設施
7.9.1 農莊內應合理布設指示性標牌、規定性標牌、說明性標牌、解釋性標牌及宣傳性標牌等多種引導標識系統,并用規范的中文表示。
7.9.2 引導標識系統的建設(包括全景圖、導覽圖、標識牌、項目介紹牌等)應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和GB/T 15566的要求。
8 環境保護
8.1 基本要求
8.1.1
農莊的各項基礎建設和經營項目均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破壞周邊景觀環境和自然生態環境。
8.1.2 周邊方圓2km的范圍內應無污染源。
8.1.3 農莊植被(含農作物)覆蓋率達60% 以上。
8.1.4 農莊應遠離地質災害區域以及其他危險區域。
8.1.5 具有當地的鄉村風情特色,生態環境、天然植被保護良好。
8.1.6 農莊周圍水源不能夠受到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
8.1.7 農莊宜通過循環利用廢棄物、循環利用廢水和輕度污染水以及利用循環生物鏈發展禽畜養殖業與水產養殖業。
8.1.8 空氣質量應符合GB 3095的要求。
8.1.9 噪音質量應符合GB 3096中的相關規定。
8.1.10 油煙排放應符合GB 18483的相關規定。
8.1.11 積極推廣有關節能環保技術,對基本農田和水域采取保護措施。
8.2 污水處理
8.2.1 種植業生產宜使用生物肥料、生物農藥、生物薄膜和應用綠色防控技術,避免對水資源造成化學污染。
8.2.2 養殖業生產宜采取“禽畜養殖、沼氣、果(菜、水產養殖)”生態農業循環生產模式,避免禽畜養殖對水體的污染。
8.2.3 宜建立相應容量的生活污水氧化塘,對莊園各處的生活污水進行集中處理。
8.2.4 生活、休閑和養殖區宜埋設污水處理管道,污水宜經處理后就地排放或用于灌溉。
8.3 固體廢棄物處理
8.3.1 應實行固體廢棄物分類收集,日產日清。
8.3.2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宜以高溫發酵堆肥和廢品回收循環利用為主,以填埋少量固體廢棄物為輔。
8.4 土壤保護
8.4.1 農莊耕地全面使用可降解農膜。
8.4.2 實施測土配方施肥,逐年削減化肥施用量,增加有機肥施用量。
8.4.3 農藥的使用應符合GB 4285的規定。
8.4.4 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8.5 空氣污染防治
8.5.1 農莊應有相當面積的林木或優質水體,以保證空氣質量和清新度。
8.5.2 禽畜養殖場所應建在距離休閑活動區較遠位置,防止異味污染區域空氣。
8.5.3 垃圾處理點宜設置在離休閑活動區較遠位置。
9 休閑服務項目
9.1 項目開發
9.1.1 農莊應利用農業循環經濟、農事活動、科普教育、生產工具、農家生活用具和農副產品加工開發休閑項目和農業創意項目。
9.1.2 因地制宜利用鄉村房屋建筑景觀、地質地貌景觀、水域景觀、植被景觀、氣象景觀開設休閑項目。
9.1.3 宜利用當地戲曲雜藝、民間手工藝制作、鄉村民俗娛樂、農村物質文化遺產及農村近現代文化遺存等農業農耕文化開發休閑項目。
9.2 休閑指導
9.2.1項目組織安排合理,休閑體驗主題突出,可參與性項目不低于10項。
9.2.2提供豐富多樣的糧食、水果、蔬菜等農副產品的種植、采摘等休閑體驗。
9.2.3有家禽、水產養殖飼養基地,提供喂養、垂釣等休閑體驗活動項目。
9.2.4與當地地域人文特色相結合的休閑娛樂項目及農事、節事類參與性民俗活動。
10 服務標準
10.1 服務人員
10.1.1 農莊從業人員應遵紀守法,講究職業道德,愛崗敬業。
10.1.2 直接為休閑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宜受過中等或以上程度教育,具備相應的服務技能。
10.1.3 服務人員應儀表端莊,講究個人清潔衛生,穿著整齊,佩帶服務工牌,接待顧客禮貌熱情、舉止文雅大方。
10.1.4 服務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專業技能、職業道德和禮儀等方面的培訓。
10.1.5 尊重游客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應不分親疏,一視同仁。
10.1.6 能用普通話與游客進行交流,語言文明、簡明、清晰,能夠及時回應游客的詢問。
10.1.7 從業人員應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持衛生部門統一頒發的健康證上崗。
10.2 服務質量
10.2.1農莊經營業主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和開展經營活動。
10.2.2 樹立游客至上、優質服務的宗旨,保護游客合法權益。
10.2.3 服務項目應明碼標價,顧客消費后應能提供正式發票。
10.2.4 計量器具準確可靠。
11 管理標準
11.1 管理機構
農莊應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管理機構,設立專職管理崗位。
11.2 管理標準
農莊宜制定工作標準、管理標準和服務質量標準,其中管理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財務及訂單管理標準;
b)安全和衛生管理標準;
c)崗位工作標準或崗位責任制;
d)人力資源管理標準。
11.3 標準體系
農莊可根據自身特點、經營管理和服務需求,建立健全標準體系。
12 效益標準
12.1經濟效益
12.1.1農莊必須以農業生產經營為主體,農業生產經營應占到整個農莊收入的50%以上。
12.1.2農莊年接待人數5萬人次以上。
12.1.2農莊年直接收入(指發展都市農業所獲得的直接收益)100萬元以上。
12.2社會效益
12.2.1農莊直接吸納勞動力就業200人以上。
12.2.2農莊間接提供勞動力就業500人以上。
12.3生態效益
12.3.1休閑農莊綠化美化好,生態環境優良。
12.3.2原生態得到有效保護和利用、 莊園內無裸土、無荒地、水面無污染、公共場所無垃圾雜物。
山合水易機構
網址:http://www.krbtlfn.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花園路2號 -1號樓(中關村數字電視產業園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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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10-64152865 郵箱:info@shse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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