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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自然文化遺產管理經驗與啟示
發布時間: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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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首先以國家力量介入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和首先提出世界遺產地概念的國家,也是自然文化遺產保護較為成功的國家。目前,美國的自然文化遺產體系主要由國家公園(由內務部國家公園管理局管理)、國家森林(由農業部林業局管理)、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區(由內務部魚和野生動物管理局管理)、國土資源保護區(由內務部土地再生局管理)、州立公園(一般由各州政府的自然資源部管理)和某些博物館等組成。其中的國家公園體系規模最大、制度最先建立、最完善,且包括了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
一、美國的國家公園體系
美國1970年通過的《國家公園事業許可經營租約決議法案》明文:“國家公園是不管現在還是未來,由內政部長通過國家公園管理局管理的以建設公園、文物古跡、歷史地、觀光大道、游憩區等為目的的所有陸地和水域”。目前,美國國家公園體系包括57座國家公園,327處自然和歷史勝地,1.2萬個歷史遺址和其它建筑,還有8500座紀念碑和紀念館,總面積約33.7萬km2。2004年度財政預算為26億美元,接待游客超過3億人次。美國國家公園體系中各成員的命名是多樣化的。國會在擴大國家公園體系的過程中使用過28種以上的名稱,這些名稱通常都是描述性的,如:海岸、湖岸、歷史遺址、戰場和游憩區等。到目前為止,使用最多的有16個大類。美國國家公園體系僅涉及公有的、自然狀態下不可移動的的遺產。而且,嚴格來說,美國的國家公園體系并非都是堪稱國家級的自然文化遺產,因為其中還包括國家游憩區等休閑地和城市公園(如首都華盛頓特區的波托馬克河國家公園)。就目前體系內的各個成員而言,在資源重要性、主導功能等方面也存在較大差異,但所有這些成員的產權主體上都屬于國家公園管理局,其管理部門都是非營利機構。
二、美國自然文化遺產管理體系和體制的發展歷程
1872年,美國國會把位于西北部的黃石地區確定為“為了人們利益和欣賞目的的大眾公園或休閑地”。由于沒有相應的州政府機構來接收并管理這片區域,所以該區域以國家公園的形式直接由內務部負責管理,這就是世界上第一個國家公園的由來。自1872年以后,美國的國家公園體系趨于成熟,其資金機制、管理機制、經營機制和監督機制等基本定型。
美國的自然文化遺產保護也曾長期面對開發與保護的矛盾,也受財政資金不足的困擾,其服務功能的完善和經營活動的規范也是經過多年的努力才做到的。事實上,國家公園的發展歷程主要就是妥善處理以下關系的歷程:①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②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③資源保護與經營開發之間的關系;④管理機構和民間組織之間的關系;⑤簡單愉悅公眾和全方位為公眾服務之間的關系。美國在處理這些關系時逐漸形成一個很清晰的管理思路——我們可以稱之為自然文化遺產管理的“美國模式”:根據資源的公益性質確定資源的功能(使命),然后建立與使命相應的資金機制、管理機制、經營機制、監督機制等,以保證管理手段、管理能力與管理目標相適應。
對于自然文化遺產資源的使命,通過國家公園和州立公園兩套體系,美國實現了根據資源的公益性不同進行的分級管理。但經濟高度發達的美國目前已日益看淡遺產資源的經濟價值,在這種分級管理中貫徹的卻是同一信念:無論何種自然文化遺產資源,都不僅是我們從先輩那里繼承下來的,而且是從我們的后代那里借來的,所以,保持其真實性、完整性,做到可持續地利用是必然要求。即美國人非常強調資源的公益性,尤其是能充分滿足人的各種需要的公益性。美國的資金機制、管理機制、經營機制、監督機制都做到了與這種信念相適應。
在資金機制上,24部聯邦法律,62種規則、標準和執行命令保證了美國國家公園體系作為國家遺產資源在聯邦經常性財政支出中的地位,確保了國家公園主要的資金來源,使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能夠維持其非營利性公益機構的管理模式。近些年來,由于有關社會捐贈機制的成熟以及遺產資源的重要性和高關注度逐漸顯現,社會捐贈資金顯著增多,大大減輕了聯邦政府的財政負擔。2004年,聯邦政府的財政撥款僅占到國家公園體系全部運營經費的約3/4。
在管理機制上,由于普遍采取了垂直管理模式,加之管理者對自身角色準確的定位,管理者較好地行使了對其預定的職能:美國國家公園的管理者將自己定位于管家或服務員的角色(steward),而不是業主(owner)的角色,即其不能將遺產資源作為生產要素投入,更無權將資源轉化為商品牟利,管理者自身的收益只能來自崗位工資。這樣,既避免了地方政府帶來的干擾,也基本避免了由于管理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護與利用之間的矛盾。
在經營機制上,則是首先明確了遺產資源經營權的界限,在此基礎上做到了依法行事。其經營權的界限很明晰,僅僅限于副業——提供與消耗性地利用遺產核心資源無關的后勤服務及旅游紀念品,同時經營者在經營規模、經營質量、價格水平等方面必須接受管理者的監管。196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公園管理局特許事業決議法案》,要求在國家公園體系內全面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即公園的餐飲、住宿等旅游服務設施及旅游紀念品的經營必須以公開招標的形式征求經營者,特許經營收入除了上繳國家公園管理局以外必須全部用于改善公園管理。這樣,做到了管理者和經營者分離,避免了重經濟效益、輕資源保護的傾向并有利于籌集管理經費、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
在監督機制上,做到了依法監督和公眾參與。美國的遺產保護建立在完善的法律體系之上,幾乎每一個國家公園都有獨立立法,國家公園管理局的各項政策也都以聯邦法律為依據。同時,遺產管理部門的重大舉措必須向公眾征詢意見乃至進行一定范圍的全民公決,這使主管部門的決策都不得不考慮多數人的利益最大化而非部門利益最大化,也使管理機構本身幾乎沒有以權謀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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