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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露營地建設標準(試行)
發布時間:
2024-12-20
來源:
作者:
汽車露營地建設標準(試行)
前 言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倡導健康、科學接近自然的體育休閑汽車露營旅游越來越受到普遍歡迎,我國體育休閑(汽車)露營地建設已經開始,而且出現快速增長勢頭,為規范其建設滿足使用需要,最大限度保護自然環境、優化資源配置,制定我國體育休閑(汽車)露營營地建設標準已經迫在眉睫。
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汽車露營分會為適應這種需求,參考有關國際汽車露營營地建設標準,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此標準,為我國體育休閑(汽車)露營營地的建設提供依據。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試行,實施過程中請將意見送交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汽車露營分會,以便及時修改。
目 錄
1 總則
2 術語
3 選址要求和規模的確定
4 露營地總平面
4.1 一般原則
4.2 汽車露營地構成
5 汽車露營地的建設
6 管理中心
7 木屋區
8 帳篷區
9 生活衛生設施
10 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設施及污水處理
10.1 環境保護
10.2 環境衛生設施
10.3 污水處理
10.4 節能
11 其他附屬設施
11.1 停車場、出入口(門口)和內部道路
11.2 圍墻、向導標志牌、護欄
11.3 通訊、照明設施
11.4 防火、安全
11.5 體育休閑設施
12 專項設計
總 則
1.1 為保證我國體育休閑(汽車)露營營地的設計質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技術、經濟、安全、衛生、環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以體育休閑(汽車)為主要內容的露營地的工程設計。
1.3 體育休閑(汽車)露營營地應根據其特點和社會需求,提出適合本營地的自我健全目標和社會作用目標兩方面的內容,嚴格貫徹保護環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基本原則。
1.4 體育休閑(汽車)露營營地的設計應以保護原有生態環境為原則,并與自然環境相融合、配套。
1.5 體育休閑(汽車)露營營地設計應為露營者提供各類良好的"體育休閑"設施,為工作人員創造方便有效工作場所。
1.6 體育休閑(汽車)露營營地應結合我國國情,根據各地區的氣候和地理環境、自然植被、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民族習慣及傳統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進行設計。
1.7 體育休閑(汽車)露營營地同時應為青少年露營提供安全場所。
1.8 體育休閑(汽車)露營營地建設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1 體育設施 sports facilities
作為體育競技、體育教學、體育娛樂和體育鍛煉等活動的體育建筑、場地、室外設施以及體育器材等的總稱。
2.2 休閑 leisure
是指人們在余暇時間里,以閑適的心態,調節和放松心身,達到生命保健、體能恢復、身心愉悅的目的,是對智能、體能的調節和生理、心理機能鍛煉的一種具有體育文化價值的社會現象。
2.3 體育休閑 sport leisure
是以體育為主要內容的休閑方式。
2.4 露營 camp
是指用自備設備,在野外生活為目的的活動方式。
2.5 露營營地 campground
是指為露營者在野外生活、活動提供設施和服務的活動場所。
2.6 汽車露營 auto-camping
是以汽車為主要工具的露營生活。
2.7 露營者 camper
是用自備的或露營地提供的設備,在野外生活、休閑活動的人。
2.8 營位 camping site
是以每個獨立單位為主體的區域。
2.9 旅居車 Recreational(Vehicle)簡稱RV
是具有自主動力、集運輸、臨時旅行住宿、娛樂為一體的汽車。
2.10 拖掛式房車 caravan
無動力系統,由汽車牽引的集臨時住宿和娛樂為一體的汽車。
2.11 木屋 wooden house
以木質或復合材料為主要建筑材料的簡易房屋。
2.12 帳篷 tent
是指用帆布或其他材料做的可拆裝組合的折疊式住宿設施。
2.13 環境 environment
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姿態,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2.14 環境衛生設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具有從整體上改善環境衛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廢氣物危害功能的設備、容器、構筑物、建筑物及場地等的統稱。
2.15 附屬設施 attached facilities
除主體設施以外,附屬于主體,而為其服務的設施。
2.16 人工草皮 artificial grass
人造草皮-是使用PP(聚丙烯)或PE(聚乙烯)以及PP與PE共聚混合成的纖維,經編織機器加工,將纖維編織于底層材料上,并按一定規格要求截取纖維,使其長度一致。人造纖維的構造是模仿自然草的植株形態及顏色。
3 選址要求和規模的確定
3.1 露營地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3.1.1 選擇遠離滑坡、巨浪、洪水、高壓線、有害動植物等易發自然災害的安全場所,應適當遠離城鎮和工廠,并應交通便利;
3.1.2 選擇生態環境良好的自然地帶,有綠樹、河流、日照充沛、在海邊或湖畔、周邊有風景區、名勝古跡等可供露營者游覽欣賞環境舒適的地域;
3.1.3 選擇宜配備汽車給排水、電源、通訊、道路等與生活相關的基礎設施的地域;
3.1.4 應有確保能夠停放足夠車輛的場所;
3.1.5 不宜選擇空氣流通不暢、視線不佳的盆地及多霧等特殊氣候的區域。
3.2 露營地的規模應根據下列條件確定:
3.2.1 應符合所在地域城鎮的總體規劃;
3.2.2 融入當地自然環境,滿足所在地域生態允許的標準、環境保護標準、功能技術標準等因素,對當地自然環境無負面的影響;
3.2.3 可以使用的土地面積;
3.2.4 建設投資額;
3.2.5 當地能提供給露營地給排水、電源、通訊、道路等配套設施的能力;
3.2.6 經營管理的能力;
3.2.7 運營方式為全年運營或季節性運營;
3.2.8 投資盈利預測。
4 露營地總平面
4.1 一 般 原 則
4.1.1 露營地根據其所在的地區、服務對象、管理方式等條件,合理確定露營地建設規模和等級,以滿足露營者對露營地設施的各種需求。
4.1.2 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區明確、交通組織順暢、管理維護方便,構思新穎,體現地區和自身特點,要為露營者及設備的進出提供最大的方便。
4.1.3 建筑布局應因地制宜,充分保護和利用自然地形和天然資源(如水面、森林等),在人工與自然協調融合的基礎上,創造建筑景觀和景點,盡量減少人工造型,最有效地使用營地建設投資,做到旅游旺季和淡季、近期和遠期使用功能的結合,以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
4.1.4 露營地應提供露營者安全、衛生、環保的環境,對使用中發生緊急情況和意外事件時應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4.1.5 應考慮兒童、老人、殘疾人都能享受到戶外生活樂趣,宜為他們的活動提供專用設施和空間。
4.2 汽車露營地構成
4.2.1 汽車露營地一般由下列內容構成:
1 營位區,包括有:
● 非旅居車(自駕車)營位區
● 旅居車營位區
● 木屋區
● 帳篷區
2 管理中心,包括有:
● 接待室
● 辦公室、值班室\會議室
● 餐廳、商店(含副食品)
● 醫務室
● 衛生間
● 其他必要的服務設施
3 體育休閑區,包括有:
● 運動場地
● 游泳池
● 兒童游樂場
● 拓展訓練設施
● 健身路經
● 綜合廣場
● 娛樂場所
4 附屬設施,包括有:
● 公共衛生、淋浴、盥洗間、公共洗衣間、開水房等生活衛生設施
● 出入口、內部道路、停車場
● 圍墻、向導標志牌、護欄
● 照明、通訊、安全等設施
● 環境衛生等設施
5 汽車露營營地的建設
5.1 汽車露營地的場地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營位地面平整、排水良好;
2 宜選擇有或種植高大樹木,并不過于茂密及不產生樹脂和滋生蚊蟲的樹木;
3 汽車露營地地面應根據區域功能的要求做鋪裝,帳篷區和木屋四周宜鋪設草坪;
4 汽車露營地內應鋪設給排水、電源、通訊、有線電視、寬帶等管線,同時在非旅居車(自駕車)營位內應設置供汽車露營者使用的生活設施(水槽、洗碗池、電源插座等);
5 帳篷搭設區地面應高于周圍地面30㎝;
6 汽車營位、帳篷區應設置一些戶外餐桌椅等設施。
5.2 非旅居車(自駕車)、自行式旅居車營位最小占地面積 80㎡。
5.3 半拖掛式和全拖掛式旅居車營位最小占地面積 80㎡~100㎡。
5.4 帳篷區每個帳篷營位最小占地面積 20㎡,帳篷間距不易小于2m。
5.5 每個木屋營位最小占地面積 50㎡~100㎡。
5.6 停車位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旅居車(自駕車)停車位面積宜10㎡~20㎡;
2 自行式旅居車停車位面積宜20㎡~30㎡;
3 半拖掛式和全拖掛式旅居車停車位面積宜30㎡~50㎡;
4 非旅居車(自駕車)、自行式旅居車停車位可與道路成垂直、平行、傾斜等布置,宜用垂直停車位,半拖掛式和全拖掛式旅居車停車位與道路平行為佳;
5 停車位地面應做鋪裝;
6 非旅居車(自駕車)停車位處應設置供汽車露營者使用的生活設施(水槽、洗碗池、電源插座等);
7 旅居車停車位處應預留給排水、電源、有線電視、互聯網接口等,預留設備的形式應考慮與房車所帶的設備配套或考慮使用轉換設備。
6 管 理 中 心
6.1 管理中心宜設在便于露營者辦理入營手續及方便工作人員管理的地方。
6.2 管理中心的規模應根據露營地建設規模而確定,其建筑外觀和色彩應與環境相協調,內部布置合理、舒適。
6.3 管理中心的管理部門和商店及餐廳可合建或分開建設。
6.4 管理中心應提供露營者生活、休閑使用的必須生活用品(如帳篷、燒烤器等)、體育文化用品(如籃球、排球、網球、羽毛球等)。
6.5 管理中心接待處應為露營者提供入住、結賬、網絡預定、信息咨詢、對周邊旅游勝地的觀光介紹等必要的服務項目。
7 木 屋 區
7.1 木屋根據露營地的標準可設置以家庭為主體的木屋營位和以集體活動為主體的木屋群,宜以木屋營位為主。
7.2 木屋營位包括:木屋、休閑活動區。
7.3 木屋室內地面應高于室外地面最少30㎝。
7.4 木屋內設施(客廳、書房、寢具、炊事設備、餐具、衛生間、洗漱間、桌椅等)可根據露營者的需求設置,并根據所在地區的不同氣候條件設置采暖及空調設備。
8 帳 篷 區
8.1 帳篷區場地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第5.1條的規定。
8.2 帳篷區內應設洗碗池和燒烤器具沖洗龍頭,設置數量宜按15個人為單位設一套。
8.3 帳篷區生活設施的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9章中的有關規定。
8.4 帳篷區的樹木、高大喬木,枝下凈空不低于2.2m
8.5 青少年營地宜設置在帳篷區(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9 生活衛生設施
9.1 生活衛生設施包括公共衛生間、公共淋浴間、公共盥洗間、公共洗衣間等必須的衛生設施。
9.2 生活衛生設施距帳篷區、汽車營位最小距離不宜小于10m。
9.3 生活衛生設施的建設外觀和色彩應與環境相協調,衛生設施內部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地面鋪設防滑地磚,并應用防臭、防蛆、防蠅、防鼠等技術設施。
9.4 生活衛生設施設計應合理的布置衛生潔具,及其使用空間,并充分考慮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的專業設施的配置。
9.5 公共衛生間廁位應符合表9.5的規定
表9.5 公共衛生間廁位指標
項目 男廁 女廁
大便器
(個/1000人) 小便器
(個/1000人) 小便槽
(m/1000人) 大便器
(個/1000人)
指標 25 30 15 40
備注 二者取一
注:男女比例1:1
9.6 公共衛生間廁位應采用沖水式或免沖洗式,蹲式和坐式馬桶兼備,應以蹲便器為主。并應設置殘疾人、老年人專用衛生廁位及配備兒童專用設施,同時應采用先進、可靠、使用方便的節水設備。
9.7 公共淋浴間應配備男女分開的熱水淋浴,并設置帶有更衣柜的更衣室,淋浴噴頭及更衣柜數量應符合表9.7的規定。
表9.7 公共淋浴間噴頭及更衣柜指標
項目 男淋浴 女淋浴
更衣柜 噴頭 更衣柜 噴頭
人/個 ≥m3/個 人/個 人/個 ≥m3/個 人/個
指標 7 0.12 20 5 0.15 15
9.8 根據露營地所在地區的民族習慣以及傳統因素可設置露天的澡塘或溫泉浴
9.9 公共盥洗間洗漱龍頭數量應符合表 9.9規定。
表 9.9 公共盥洗間洗漱龍頭指標
項 目 男漱洗 女漱洗
人/個 人/個
指 標 20 15
9.10 盥洗間宜考慮設置高0.5m~0.55m的兒童專用池及掛衣鉤。
9.11 應設置公共洗衣間,洗衣間可設置投幣式洗衣機與烘干器、熨衣臺等。手洗衣物用的洗衣槽可設在淋浴間內或與盥洗間共用。
9.12 應在每個停車營位處設洗碗池一個,并同時配置燒烤器具沖洗龍頭。
9.13 露營地生活用水衛生標準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要求,用水定額應符合國家標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的規定。
10 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設施及污水處理
10.1 環境保護
10.1.1 露營地應控制和降低各種污染程度,其環境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
10.1.2 露營地應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及營地所在地域、城鎮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設計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規定。
10.2 環境衛生設施
10.2.1 生活垃圾處理應做到衛生收集、清運、無公害化處理;
10.2.2 生活垃圾人均日產量(kg/人.d)按當地實際資料采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采用0.8㎏/人.d~1.8kg/人.d;
10.2.3 生活垃圾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使用注有生活垃圾分類標志的帶蓋廢物箱,廢物箱應美觀、衛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2 生活垃圾分類標志應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
3 廢物箱應放置在易被露營者看到及易投擲、不影響景觀環境的地方,并要求及時清理,避免垃圾溢出,保持環境的清潔;
4 在露營地應設垃圾收集集中站,要求其遠離營位區并位于下風處,管理中心、游樂區等最小距離不小于50m,但要便于清運;
5 垃圾外運應配備專用的車輛避免遺撒。
10.3 污水處理
露營地內產生的各類污水必須收集處理不得隨意排放。有以下幾種方式:
1 污水可直接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網;
2 污水經化學處理脫水后將殘渣外運至堆置場;
3 營地所處地域無城市市政污水管網,但有接納污水的水體,營地內可設置小型污水處理裝置達到排放標準后排入水體,其排放標準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的要求。
10.4 節能: 充分利用自然能源(太陽能、風能、水能、沼氣等)為營地提供能源。
11 其他附屬設施
11.1 停車場、出入口和內部道路
11.1.1 應提供內部職工、露營者等待入營辦理手續時及客用車的停車場。
11.1.2 露營地出入口的位置及其大小應滿足露營者車輛出入的方便及安全。
11.1.3 出入口處應設門衛,門可采用電動門或其它。
11.1.4 露營地內部道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露營地各功能區應有道路連接;
2 行車道路根據營地標準要求宜進行鋪裝,路面可以采用瀝青混凝土、混凝土、碎石等;
3 道路最小寬度應符合表11.1.4的規定;
表11.1.4 道路寬度標準
項目 雙行車道 單行車道 人行道
寬度 ≥6m ≥3m ≥1.5m
注: 拖掛式房車的道路應適當加寬為8m,(轉彎半徑不小于12m)
4 人行道可鋪設色彩和周圍環境相協調的磚石作裝飾,并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的規定鋪設盲人通道。
11.2 圍墻、向導標志牌、護欄
11.2.1 露營地和外界必須設圍墻或圍欄,以限制露營者以外的人隨便進入,圍墻或圍欄的形式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可采用磚石、混凝土、圍網、木樁、籬笆等多種形式。
11.2.2 營地入口處應設置帶照明的營地標志牌,并應在各功能區、建筑物、內部道路兩側的明顯位置處設置向導牌、警示牌等。各類標識要符合《標志用公共信號圖形符號》第一部分:通用符號(GB/T10001.1)。
11.2.3 露營地在容易發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應設置安全防護性護欄和警示牌,護欄設施必須是堅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結構。
11.3 照明、通訊設施
11.3.1 露營地建筑物和設施的照明設計應滿足不同功能區的使用要求:
1 營地內照明宜采用分線路、分區域控制,線路宜埋地敷設,如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線,并應避開營位,不得影響原有樹木的生長;
2 各建筑物處應設置室外照明;
3 營位內設置地燈,內部道路應采用常規照明方式,具體要求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JJ45)的規定。
4 帳篷區照明燈光不宜過亮,注意節能,應適當調節照明燈數量及照度或使用柔和燈光照明,推薦使用節能燈具。
5 露營地內建筑、配電設施的防雷裝置應按有關規范執行,
11.3.2 露營地應有廣播設置和方便露營者使用的公共電話亭。
11.4 防 火、 安 全、保障
11.4.1 露營區內建筑物的防火設計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執行。
11.4.2 非旅居車(自駕車)和旅居車營位區、木屋區、帳篷區除按防火要求設置室外消火栓外還應放置消防器材(滅火器、水桶、沙箱等)。消防器材的配置應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的有關規定執行。
11.4.3 放置消防器材的紅色箱子,應沿路擺放在醒目的地方。
11.4.4 露營地除設置必要的防盜圍墻外,應在營區進出口、管理中心、停車區等區域適當位置設置電子監控系統。
11.4.5 露營地凡有水域的地方,要配備救生員和水上
救生設備。
11.4.6 露營地應配備必須的應急設備和安全手冊。
11.4.7 露營地應有夜間安全保障措施。
11.5 體育休閑設施
11.5.1 露營地內應設置和提供供露營者進行體育文化活動的體育文化娛樂設施:如籃球、網球、排球、游泳、輪滑、攀巖、健身路徑、迷你高爾夫、拓展訓練、兒童游樂場、體能訓練、娛樂場所、露天影院等。其設施必須安全、可靠并符合《游戲機和娛樂設施安全標準》(GB8408)、《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7498)的規定
11.5.2 露營地宜設置提供露營者進行活動的綜合性廣場。
12 專 項 設 計
露營地應為特殊人群(殘疾人、老人、兒童)的需求進行專項設計,同時可適當提供殘疾人專用區,專用區應靠近管理中心。專項設計必須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2001)的有關規定。
山合水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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